(2015)雨执恢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中元与被执行人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中元,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恢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雷中元,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天山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信,该公司董事长。雷中元与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中元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雨商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苏 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