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佐卿与纪灵平、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佐卿,纪灵平,宁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005-1号原告汪佐卿,男,回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个体,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灵平,男,回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宁瑞娟,女,回族,现年38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佐卿与被告纪灵平、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佐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宁瑞娟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天下川小区XX-X-XXX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佐卿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瑞娟所有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山东路天下川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201400XX**)的产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罗 刚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