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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南通市飞达电线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飞达电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主要经营场所海安县雅周镇通雅西路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61525553-0。负责人高俊峰,该厂厂长。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负担。审 判 长  缪宏勇审 判 员  何志华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