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许金成审 判 员 贾光明人民陪审员 齐 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