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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沈才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05号罪犯沈才华。罪犯沈才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沈才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才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