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大营子信用社诉被告杨庚珍、胡景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子信用社,杨庚珍,胡景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45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子信用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文革,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杨庚珍,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被告:胡景萍,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子信用社诉被告杨庚珍、胡景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