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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屈彪、吴兆权与乔灯明、苏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彪,吴兆权,乔灯明,苏伟,姚成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屈彪。原告吴兆权。被告乔灯明。被告苏伟。被告姚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彪、吴兆权与被告乔灯明、苏伟、姚成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屈彪、吴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屈彪、吴兆权负担。审 判 长  董定强代理审判员  贾颖宇人民陪审员  刘海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