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三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志芳与金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芳,金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499号原告王志芳。被告金学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芳诉被告金学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原告王志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文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玉人民陪审员 张 田0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