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聂×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3685号申请人聂×1,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申请人聂×2,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人聂×3,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聂×4,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聂×1、聂×2、聂×3、聂×4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聂×1、聂×2、聂×3、聂×4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聂×2、聂×3、聂×4自愿放弃对其父聂×5存款的继承权。二、聂×2、聂×3、聂×4同意将其父聂×5名下的存款由聂×1继承并取出。三、聂×1继承存款后,办理该存款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聂×1自行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聂×5与孙××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即女儿聂×2、长子聂×3、二子聂×4、三子聂×1。1981年8月10日孙××去世。2015年2月10日,聂×5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聂×2、聂×3、聂×4、聂×1。聂×5去世时留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1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