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邢玉玲与张秀芳、房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玉玲,张秀芳,房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邢玉玲。被申请人:张秀芳。被申请人:房伟。申请人邢玉玲因被申请人张秀芳、房伟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秀芳、房伟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秀芳、房伟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