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苏文喜与孙缓缓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喜,孙缓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534号申请人苏文喜,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山东省金乡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被执行人孙缓缓,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安徽省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缓缓位于库尔勒市千城梨乡水韵117-1-1604室房屋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苏文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吴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