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高新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红诉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2日,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龙飞,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5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红诉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