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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凤宝与孙焕魁、郭如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凤宝,孙焕魁,郭如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龚凤宝。委托代理人邱漪、李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焕魁。被告郭如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负责人戴振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凤宝与被告孙焕魁、郭如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该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龚凤宝称其与孙焕魁、郭如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故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焕魁、郭如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龚凤宝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凤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龚凤宝已预交),由龚凤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