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耀林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云阳县。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字(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8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南桥三路其开设的“紫藤园”茶坊一包间内,提供场所和工具,邀约他人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渔利人民币6000元。同年5月20日0时许,民警在该茶坊进行检查时,在包间内挡获正在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六名违法人员及现场负责“抽水”的小工钟某,并现场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及赌资人民币41400元。同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称其从赌局中共渔利人民币600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