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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瞿薇与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薇,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瞿薇,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系原告瞿薇丈夫。被告王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曾国贵,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系被告王华丈夫。原告瞿薇与被告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瞿薇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薇撤回对被告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瞿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文华审 判 员  徐 景人民陪审员  黄 橙二0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