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海涛与被上诉人孔庆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海涛,孔庆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涛,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申烨,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庆臻,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孔庆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汪海涛经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汪海涛经催告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海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珺珉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