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山城支行与高志敏、贾学辉、王永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山城支行,高志敏,贾学辉,王永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山城支行,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46号。负责人牛朝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志敏,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学辉,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堂,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山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志敏、贾学辉、王永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山民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