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法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左立民与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王学明、杨平、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贵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立民,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王学明,杨平,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左立民,男,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明,经理。被执行人:王学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忠,经理。被执行人:李贵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立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王学明、杨平、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贵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学明部分存款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