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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1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素飞、袁静与刘鲁东、汪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素飞,袁静,刘鲁东,汪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007-5号申请执行人陆素飞。申请执行人袁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立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鲁东。被执行人汪媚。申请执行人陆素飞、袁静与被执行人刘鲁东、汪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舟山市海韵公证处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浙舟海证经字第134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素飞、汪媚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刘鲁东、汪媚支付借款7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刘鲁东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明珠花园17幢205室房产。申请执行人陆素飞、袁静通过本院领取执行款819200元(包括评估费3200元)。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素飞、袁静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0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