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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史亚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亚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079号罪犯史亚辉,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亚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9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5年7月28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史亚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史亚辉在2014年、2015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6次,20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兵团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亚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史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