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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与古茂胜、李中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古茂胜,李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李叶青,副主任。被执行人:古茂胜,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执行人:李中珍,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古茂胜、李中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古茂胜、李中珍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古茂胜、李中珍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