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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58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140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82-4。法定代表人田珂,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强,男,1974年10月20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余定勇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不履行行政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余定勇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丁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