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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龚其昕诉何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其昕,何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其昕。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靖。上诉人龚其昕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何靖系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弄***号502室房屋(以下简称502室房屋)的产权人,龚其昕于2013年10月购买同号501室房屋(以下简称501室房屋),成为501室房屋的产权人。何靖与龚其昕系同楼层邻居。何靖的厨房及厕所窗面向公共走道,其在厨房窗上方安装的脱排油烟机及淋浴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均通往公共走道。501室房屋与502室房屋入户门呈垂直排列,501室房屋只有入户门通往公共走道,无窗户面向走道。龚其昕在何靖的脱排油烟机及淋浴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外安装了L型(长1,400mmx宽350mmx高430mm)不锈钢片,与走道顶部和501室入户门上方的墙体形成一个方形空间,不锈钢片一面开有十余个圆形孔洞,底部一面无开孔。何靖的脱排油烟机排烟管道长于不锈钢片的长度,淋浴热水器排气管道短于不锈钢片的长度。五楼公共走道外侧有窗户可开启。原审审理中,何靖起诉要求判令:1、龚其昕将封闭于502室的脱排抽烟机管道和燃气排气管外的不锈钢吊顶拆除;2、龚其昕支付何靖律师费人民币300元。原审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何靖将脱排油烟机及淋浴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安装在公共走道,进行排放,在排放期间确实会对邻居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龚其昕安装的脱排油烟机及淋浴热水器是一般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向公共走道排放油烟、废气也是房型限制造成。龚其昕在何靖排放期间进出501室房屋确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何靖使用时间及龚其昕进出时间均不会持续很久,尚在相邻方的容忍程度之内。而龚其昕安装的不锈钢片客观上无法消除排放的影响,且相对密闭的空间也不利于废气的排放,反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综合本案的各项因素考量,对何靖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何靖在使用期间应注意开启走道的窗户,以便尽快的排出烟、气,同时注意排气管是否有冷凝水滴落,如有,及时清洁,尽量减少对邻居的影响,和睦的邻里关系需要大家共同营造和呵护,希望何靖、龚其昕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不计前嫌,兼顾合理的生活需求,相互体谅,友好协商,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何靖主张的律师费,并非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何靖要求龚其昕支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八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龚其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弄***号501室入户门上方的L型不锈钢片。二、驳回何靖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何靖负担人民币20元,龚其昕负担人民币20元。判决后,龚其昕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脱排油烟机和热水淋浴器的管道安装并不受房型限制。其两根管道都是可以改道避免从上诉人入户门正上方经过,或者都延长至公共走道的窗外排放的。被上诉人无论是改道还是延长,与其设备各自的安装规范都是不抵触的。2、被上诉人的热水淋浴器排废管道安装在上诉人入户门正中上方,对上诉人及家人的健康安全是有伤害和影响。3、上诉人安装的不锈钢簿片并不是密闭,而是开放式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主文第一项,改判为保留上诉人所安装在自己入户门上方的L型不锈钢薄片。被上诉人何靖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至系争房屋现场进行勘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左右邻居关系。上诉人在自己入户门上方擅自安装了L型不锈钢薄片,客观上影响了被上诉人脱排油烟机及淋浴热水器管道的废气排放。被上诉人则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拆除L型不锈钢薄片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二审中,本院到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上诉人安装的L型不锈钢薄片确实影响废气的排放,对相邻方存在安全隐患。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龚其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