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洛阳路三段19-1-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刘春雷,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科,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升,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张树森人民陪审员 王海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