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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崔三留、白春梅、马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崔三留,白春梅,马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神执恢字第00384-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1号。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三留,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春梅,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国荣,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本院依据(2014)西莲证经字第4615号执行证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崔三留、白春梅、马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责令被执行人崔三留履行借款本金770318.17元,截止2015年8月7日各项利息、罚息、复息、逾期利息合计140062.98元,执行费106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马国荣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和平路支行的存款,经与马国荣协商同意和解处理此案,同意替被执行人崔三留偿还借款本金770318.17元,各项费用140062.98元及执行费106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2014)西莲证经字第4615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