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秀利、温连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秀利、温连杰、刘建凤、郝玉明、高海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81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张秀利、温连杰、刘建凤、郝玉明、高海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秀利、温连杰、刘建凤、郝玉明、高海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秀利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秀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号7882011307*****上的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