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前荣与唐映忠、符纯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68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前荣,唐映忠,符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杨前荣,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唐映忠,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符纯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向被执行人唐映忠、符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映忠、符纯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映忠、符纯军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纯军在万源市白沙镇有成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符纯军所有的位于在万源市白沙镇的成套住房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符纯军保管并使用。如因被执行人符纯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