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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李映鸿。被告:孙某。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发送了开庭传票,现原告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