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李映鸿。被告:孙某。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发送了开庭传票,现原告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