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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安娜与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娜,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朱安娜,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陈春梅,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春梅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梅于2015年8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安娜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442元、执行费人民币2250元。但被执行人陈春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金带路102号第柒、捌层第三单元【东墙:众墙;南墙:自墙;西墙:自墙;北墙:自墙。登记字号:私字7632;房地证号:1547294;建筑面积:139.06㎡;套内面积:134.63㎡】的房屋属被执行人陈春梅所有。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99-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现申请执行人朱安娜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陈春梅所有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金带路102号第柒、捌层第三单元【东墙:众墙;南墙:自墙;西墙:自墙;北墙:自墙。登记字号:私字7632;房地证号:1547294;建筑面积:139.06㎡;套内面积:134.63㎡】的房屋。二、被执行人陈春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春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春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龙书记员  杨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