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彭新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81号罪犯彭新立,绰号彭二老。罪犯彭新立于2003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2)大刑二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新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彭新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新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新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新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