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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连美先、廊坊市开发区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美先,廊坊市开发区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95号申请人连美先,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黄尊浩,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廊坊市开发区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张连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振东,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连美先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振东驾驶的廊坊市开发区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肆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进驾驶的付万新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