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8月4日裁定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齐诉讼费。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24622元。审判长彭拥军审判员谢靓人民陪审员余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杨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