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徐某,男。委托代理人汪丁,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肖子棋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姗姗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丁、被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阳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不足一个月便办酒成亲,2009年3月3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生育女孩徐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沉迷于上网聊天和玩游戏,原告劝被告注意身体,被告听后就大发脾气,根本不顾及家人的感受。原告父母年迈体虚,原告私下给二老生活费和过节红包,被告知情后竟然大发脾气。2013年4月15日左右,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在家待了一个星期,期间半夜三时许,被告手机来电,原告当时误接,听到一位男性在电话里打招呼,但对方听到是原告的声音就挂断了。第二天早上,原告质问被告,被告就大��雷霆,说原告不相信她,之后两天原告还在被告手机上看到了她QQ中和一男性网友非常暧昧和露骨的聊天内容,双方再次发生争吵。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就外出打工,被告随后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3年8月,被告因父亲去世给原告打电话,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联系。2015年3月被告联系原告要求协商离婚事宜,2015年5月10日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只好起诉离婚,要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徐某某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共同债务欠农村信用社10万元各承担一半;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事实多处虚假。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交往一年后于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沉迷于上网聊天和玩游戏,……,被告随后于2013年6月私自离家出走。”等内容纯属捏造���根本不属实。婚后,原告在缅甸挖金挣钱,被告在家里尽心教子,维系一个幸福家庭。被告从没有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之间也没有发生过矛盾,现在原告起诉只是故意找的借口。被告没有私自离家出走,2013年6月原告从隆回县信用社借款十万元去缅甸挖金,原告一直没有寄钱回来,无奈被告只好外出打工挣钱养家。二、原、被告从未分居,婚姻现况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女取名徐某某。结婚六年多来,原、被告从未产生过矛盾或者纠纷,2012年3月,被告在湘雅医院进行“心脏房缺修补术”,虽然原告少有照顾,但被告也未曾计较,在2013年还帮助原告从隆回县信用社借款用于缅甸淘金。原告现在发财后,拥有200多万元的资产,并在外与其他人生育小孩,回来要求与被告离婚。就算这样,只要原告能改过自新,重新回归家庭,被告还是愿意接受原告。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离婚,但不管原告是什么原因起诉离婚,基于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被告不同意离婚。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隆回县农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由原告全部使用,被告不应当偿还,2012年3月被告在湘雅医院做手术时欠哥哥秦后荣5.5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借款10万元后,自己使用,从未与被告商议。被告现在拥有200万元财产,并在缅甸成家生儿育女,就想与被告离婚,于情于理不符,财产、债务被告均应当分享一半。四、婚生女孩徐某某应当由被告抚养为宜。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至四岁,为了生存被告被迫外出打工,将小孩交由原告父母帮带,被告经常回家探望,与孩子有深厚感情,原告在缅甸打工,很少回家探望小孩,现在���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不利于小孩的成长。被告手术后常年劳累,无法再生育,所以就算应当离婚,小孩也应由被告抚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小孩身份资料,拟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和小孩基本情况;证据2、曾建元调查笔录,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被告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证据3、曾另军调查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4、陈波调查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5、隆回县农村信用社借据,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隆回县农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被告秦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证人所述内容不真实,其中有许多虚假陈述,原、被告一直没有分居,原告在外挣钱养家,被告在家带小孩,在2015年5月份,双方还生活在一起,���情不和不属实;对证据3、证据4有异议,证人所述内容不真实,其中有许多虚假陈述,感情不和不属实,双方的共同债务不止10万元,还欠被告秦某某的哥哥5.5万元,被告秦某某没有经常上网与异性聊不雅话题,且证人不可能了解这些情况;对证据5有异议,该借据不是原件且借款用途是虚假的,真实用途是原告用来挖金,被告知晓借款事情,但借款都是原告拿去的,被告没有经手。为证明其主张,被告秦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身份资料,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2、曾庆祥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现与人合作在缅甸挖金,现有资金300万元,被告2012年3月在湘雅医院做心脏房缺修补术,并向被告哥哥借款5.5万元,至今未还,现婚生一个女儿;证据3、罗新花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4、唐成晚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5、湘雅医院门诊病历,拟证明被告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妇科疾病众多,不适宜再生育,2012年3月在湘雅二医院做心脏房缺修补术。原告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有异议,证人所述不属实,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与本案的客观情况严重不符,本案原告正是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聚少离多,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分居两地,没有在家一起生活,证人对双方的感情状况是无从知晓的,因此不能作为法庭采信的依据;证人所述的本案原告在缅甸挖金有现金300万元不属实,他们也不可能知晓这个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采信依据;证人所述的向被告哥哥借5.5万元不属实;对证据5有异议,该份证据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关系,对于做了心脏手术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院认为,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均系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综合采信。证据5系借据复印件,该复印件加盖了信用社印章,形式合法、内容有效,能够佐证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均系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综合采信。证据5系湘雅医院病历,能够证明被告进行过心脏房缺修补术,但不能达到被告其他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部分采信。根据上述采信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3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徐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3月被告在湖南湘雅��院进行了心脏房缺修补术,2013年2月19日原、被告共同向隆回县信用社借款10万元,随后原告携款外出经商至今,被告于同年6月独自外出打工至今。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协商离婚,因分歧较大双方协商未果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有嫁妆,衣柜一套、沙发一套、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豪爵牌摩托车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欠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欠秦后荣借款5.5万元。本院认为,夫妻矛盾是否属于感情完全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是本案审查重点。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生育一女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沟通不足,未能妥善处理好与各自异性朋友关系所致,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妥善处理与异性朋友的关系,双方是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子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