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文佩、贾振云与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华,李文佩,贾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华。委托代理人王彦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振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黎。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文佩、贾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赵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大鹏审 判 员  张立东代理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你院呈来的上诉人赵华与被上诉人李文佩、贾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本案的借款金额,李文佩认可预扣了一个月利息7500元,故你院认定的借款本金30万元不妥。另关于借款约定利息的情况请重审时考虑。2、案外人新乡市俱进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是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者和还款(利息)者,新乡市俱进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的控制人范砚福在2012年起7月份至2014年5月前,多次向李文佩邮政银行账户上转款达118000元,该款是支付的利息还是偿还的本金,请重审时查明。新乡市俱进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和范砚福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系本案知情人,为查明本案事实,合理确定各当事人的权责,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以便公正处理本案。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