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史晓江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66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045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史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某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4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一鸣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王英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