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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卢某、胡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个体户。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湖北省兴达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员工。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勇,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盛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个体户。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胡某、盛某、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胡某、盛某、马某及其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胡某、马某驾驶被告人卢某的奥迪轿车到咸安区浮山茶园路传奇汽车美容店洗车。洗完车后二人离去。店主章某乙误认为胡某偷了店内现金,便打电话向被告人卢某询问,卢某询问胡某、马某后,三人觉得被冤枉。被告人胡某、马某随即前往传奇汽车美容店与章某乙理论,并报警。后经警察出警调解后,胡某等人离去。当晚,被告人卢某指使被告人盛某找人帮忙殴打章某乙。2014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带马某、盛某及盛某邀约的三名男子窜至传奇汽车美容店,强行将章某乙带上车。在车上,被告人胡某等人对章某乙进行殴打,后将章某乙带至咸宁市城区外环线西段龙潭村的一处山窝空地上,胡某、盛某等人对章某乙拳打脚踢,并用木棍击打其腿部,将章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胡某、盛某、马某与被害人章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四被告人按照协议约定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章某乙经济损失82000元。被害人章某乙出具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胡某、盛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证人冯某、刘某、章某甲、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胡某、盛某、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胡某、盛某、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所作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廖鹏人民陪审员胡延昭人民陪审员靖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章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