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慧与贾智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贾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被执行人贾智慧。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贾智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金浦调确字第8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智慧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慧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智慧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天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