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0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褚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03213号原告:褚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丽红。被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春方。原告褚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经由审判员王海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闻富、何万军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红、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春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褚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真正的感情草率结合,婚后长期生气吵架,导致双方仅有的感情越来越淡化。婚后我与前妻的女儿与我们一起居住,在生育褚某乙后,被告多次向我提出将我的女儿送走。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从来不让我摸及看我自己的儿子,我的父母想看望孙子,被告根本不让看,还多次找茬与我的父母争吵,对我的父母极不尊重。我的父母为了缓和矛盾,忍气吞声,并为我们提供优越的生活条件,盼望被告能回心转意,但被告却不理解,将忍让看成是软弱可欺的,反而变本加厉,并且扬言:与我结婚就是冲我家条件来的。2013年9月28日,因我父母提供的卧室床具被告不满意,就与我的父母发生口角,被告恼羞成怒,随意摔室内生活用品,辱骂我的父母,并将前来劝阻的亲属致伤,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告行为严重的伤害了我们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使我们仅有的感情确已破裂,现在我们之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和折磨。为摆脱这段不满的婚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褚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孙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双方感情很好,是有第三人干涉双方的婚姻,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如果判决离婚,褚某乙随我方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褚某乙出生时间、姓名均无异议。原告称因婚前缺乏了解是不实之词,因为婚前原、被告父亲是同学关系,相互尊重,对原、被告的婚姻双方进行了了解后才相亲,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说明感情非常好,两个人从未吵过架,因原告的父亲有××,原告前妻留下的孩子比较吵,双方商定外出租房居住,原告家中有两处房屋,因原告父亲不想让原、被告双方租房居住就将另一处房屋装修给原、被告双方居住,原告的姐姐褚文博在装修期间闹事并与被告吵架。原告诉状中说被告将原告亲属致伤不属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女情况及子女以随谁生活为宜,子女抚养费如何负担;三、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并如何分割与负担。原告褚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10月9日由遵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遵化市人民法院答复当事人意见书,内容为:“褚某甲:关于你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了你的调解申请,认为你的申请符合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准许你的申请,请你们于2013年10月16日9时分到本院诉讼调解中心参加调解。联系电话:668×××3遵化市人民法院公章2013年10月9日注:此意见书用送达证送达当事人”,用以证明2013年10月9日褚某甲就离婚案件起诉过被告孙某,本案起诉是第二次。经质证,被告孙某的质证意见为:褚某甲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确有此事,因原、被告也未生气打架的情况下原告褚某甲主动申请撤诉。证据二、2013年10月10日遵化市公安局华明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情况说明2013年9月28日20时许,褚玉增报警称:其儿媳孙某在其居住的宏伟名都西区14号楼三门301室闹事,出警赶到现场后,经了解得知,褚玉增客厅内的茶杯、茶盘、铅笔削笔器被孙某摔坏,并将褚文静右手小拇指咬伤,在现场孙某对褚玉增辱骂不止,经工作人员百般劝阻后方离开。特此证明遵化市公安局华明路派出所赵学东冯继武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遵化市公安局华明路派出所公章”,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后派出所赶到现场看见屋内的物品被孙某砸坏,原告之姐褚文博右手小指被被告孙某咬伤,并且在民警到场的情况下孙某对原告父亲褚玉增辱骂不止,后被民警劝解后离开。上述两份证据及起诉内容均可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经质证,被告孙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不属实,带有偏向性,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该有公安的笔录或照片证明当时的情况,公安机关涉嫌受贿给原告出具该证据,吵架当天原告的父亲到场后看到了现场确实有吵架的迹象,原告的姐姐褚文博给原告褚某甲了几个嘴巴,说原告不管被告,在吵架过程中原告的姑姑褚玉琴将被告推倒在沙发上,被告当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在被告昏迷的时候听到褚文博说:“叫你气我妈气我爸”。证据中说被告骂原告父亲这句话属实,是因为原告的父亲喝着说让褚文博打被告,所以被告才辱骂原告的父亲。证据三、持证人为孙某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结婚时间为××××年××月××日。经质证,被告孙某的质证意见为:对结婚证及结婚时间没有异议。证据四、原、被告婚生之子褚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褚某乙的出生时间为××××年××月××日。经质证,被告孙某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褚某乙。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2013年9月28日,被告孙某曾与原告亲属发生争执,并引起公安机关出警。双方已自2014年6月9日分居至今。原告褚某甲未能提供其他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孙某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褚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闻 富审判员 何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