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敬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09号罪犯郭敬东,农民。罪犯郭敬东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盐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刑执字第00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敬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从事监督岗,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郭敬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敬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敬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敬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