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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朱云青与张凯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青,张凯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朱云青。委托代理人:朱均珍。被告:张凯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青诉被告张凯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凯博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云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