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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才,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张凤才。被告王桂兰,现年约57岁。原告张凤才诉被告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凤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凤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凤才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