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巴悦霞与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悦霞,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巴悦霞,女,汉族。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悦霞诉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悦霞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巴悦霞负担。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