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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小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小字第00012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90号7幢5层。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朝生,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117号院2号楼27号。委托代理人石新忠,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贺灝,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