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方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方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附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吴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长欣,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军,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一)。委托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为4110元,由原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上 熠人民陪审员 林 焱人民陪审员 叶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子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