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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汝进诉被告刘建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汝进,刘建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叶汝进,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文,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永晶,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汝进诉被告刘建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咏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简要事实: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经浙江省永康市山西老张货运部介绍,双方约定由被告将折弯机等11台设备从浙江省永康市运输至原告所在厂区(运城市盐湖区城西机电园),被告运输至运城市盐湖区华旅停车场门口时,设备从车上侧翻在地,导致部分设备受损,当时因双方协商不成,被告将设备存放在其处,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台设备并赔偿各项损失66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建文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剪板机2台、冲床8台返还给原告叶汝进。二、被告刘建文于2015年8月20日赔偿原告叶汝进损失二万元。三、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承运的设备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叶汝进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