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夹江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汇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四川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638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九,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宿红英,女,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强,男,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汇丰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界忠,男,夹江县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3元,依法减半收取871.5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