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493号原告李×1,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李×2,原告李×1父亲。被告韩×,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