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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493号原告李×1,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李×2,原告李×1父亲。被告韩×,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