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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州市惠阳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大兵。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锋。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6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到庭交付50000元执行款;2015年7月7日被执行人到庭交付50000元执行款;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到庭交付55905元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年河中法民一初字第29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若 坚审判员 黄 志 放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