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90号原告重庆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2-4,组织机构代码58685400-2。法定代表人陈广南,总经理。被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2层。法定代表人谭远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重庆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2-4。2013年7月26日,原告(供方)重庆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需方)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供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供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12-4号处,该区域系本院受案范围,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