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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恩杰与熊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杰,熊建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74号原告:陈恩杰。被告:熊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杰与被告熊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陈恩杰负担。审 判 长  裴 丹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