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恩杰与熊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杰,熊建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474号原告:陈恩杰。被告:熊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杰与被告熊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陈恩杰负担。审 判 长 裴 丹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微信公众号“”